地产学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来源:损害赔偿网】 【发布日期:2009-02-27】 【打印文章】 【人气:8810】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注】  GF-94-1002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见附件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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