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孙先生把慧小姐告上法院,要求将两人热恋时购置房屋归他个人所有,静安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孙先生败诉。
2006年5月,恋爱中的孙先生与慧小姐与上家于某签订合同,以15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陕西北路一套房屋。签约后,买家支付了房款32万元,其余房款124万元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同年7月,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孙先生、慧小姐名下。2008年下半年,孙先生与慧小姐因故终止了恋爱关系,两人为房屋归属协商未果,目前该房屋仍抵押在中国银行上海普陀支行名下。
今年3月,孙先生起诉到法院称,在双方恋爱期间,他购买了该房屋、支付了首付款,还按月归还贷款。当时考虑将该房屋作为婚房,故在购房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上与慧小姐共同署名,并办理了房地产登记。由于他已与慧小姐终止了恋爱关系,因此请求将该房屋判归他个人所有。
法庭上,慧小姐称该房屋属她与孙先生双方共同购买,在合同及房产交易中心都明确了该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孙先生所说的出资情况不符合事实,自己曾支付过现金。
法院认为,孙先生与慧小姐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该交易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鉴于国家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遂认定孙先生和慧小姐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慧小姐是否出资不影响她成为该房屋的产权人,因此孙先生以慧小姐没有出资而不是该房屋产权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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