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定金陷阱案例1放弃购房,丧失定金2005年7月5日,秦生通过中介看好中山一路上一套二手房,并在《承购意向书》中同意房屋总价为36万元,一周后签订买卖合同。按意向书约定,秦先生当天付了1万元诚意金。但是….
放弃购房,丧失定金
2005年7月5日,秦生通过中介看好中山一路上一套二手房,并在《承购意向书》中同意房屋总价为36万元,一周后签订买卖合同。按意向书约定,秦先生当天付了1万元诚意金。但是一周以后,秦生经过和家里人的反复考虑,还是决定暂时放弃购房,于是他找到中介公司表明了自己的意向,要求退回一万元的诚意金。秦生认为,没有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交易还没有开始,中介理应交还诚意金。令他想不到的是,中介公司竟然拒绝了他的要求。多方索要未果后愤怒的秦生把这家中介告上了法庭。但是法院判下来的结果却给秦生当头泼了一盆冷水:法院审理查明,秦先生根据意向书付了1万元诚意金,意向书对诚意金的用途及处理方法作出明确约定:"议价成功后,诚意金转为购房定金,如承购方违约不买或不依约履行,则诚意金由出售方没收"。
庭审中,中介出示证据证明,在收到诚意金次日,中介已经联系卖家张生,让其在承购意向书上签字确认并收取定金人民币1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秦生的请求。
分析:
一、买方要求退定的原因:
(1) 对房屋质量、周边环境和产权情况(有无房产证,使用年限)没有真正了解;
(2) 中介虚假承诺(办证期限、按揭能成功、房屋情况等等);
(3) 房价或者中介费过高,心中气愤;
(4) 合同协商不成;
(5) 冲动购房,改变主意,资金不足。
二、定金不能退还的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约定甲方同意支付意向金(定金)人民币10,000元,如丙方接受交易条件,乙方可直接将意向金转交丙方签收,则意向金转为定金,表明甲、丙双方已达成交易,乙方亦已完成中介咨询责任,双方可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合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防范对策:
1、购房前一看房屋质量二察看产权证三比较价格四要中介公司将口头承诺写成书面文字五合同协商不成要保留证据(录音)(打官司时全部同意)。
2、不要交纳定金,不签承诺书,直接签订三方协议。
3、删除委托书或者承诺书的有关条款:"议价成功后,诚意金转为购房定金,如承购方违约不买或不依约履行,则诚意金由出售方没收";或者"若受托人(中介)在上述期限内取得符合上述要约条件的卖方承诺,卖方承诺到达受托人即视为到达委托人。委托人与卖方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委托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按照上述要约条件到受托人处签署《房地产买卖协议书》。若买方逾期或违反上述任一条件,则按违约处理,定金不予退回,卖方有权即时解除并另行出售上述物业。"4、加上下列条款:"签署本委托书后30天内(即 年 月 日前)买卖双方及中介方没有共同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本委托书终止,中介方同时退还定金给买方。逾期每日按照定金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没有签署上述协议的,中介方不得将定金交给卖方或者没收定金。本条款与其它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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