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学堂
要求他人迁出未获支持 巨款购二手房合同作废
【来源:北京厂库房网】 【发布日期:2011-10-16】 【打印文章】 【人气:2785】

    手持房地产权证,要求他人迁出此房并支付房屋占用费。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施女士非善意取得的房产买卖合同属无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偷卖房屋

    顾女士与张先生于1991年登记结婚,并于1995年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60余平方米的房屋,2005年初办理了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张先生。后因顾女士父母的原有住房被拆迁,老两口用拆迁款向女儿、女婿买了这套房后居住使用至今,虽未过户,但产权证原件一直在顾女士的父母处,顾女士及女儿则在另处居住。

    2005年10月,张先生在亲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产权证挂失补办后,与施女士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将房屋以19.6万元的价款卖给了施女士,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此后,张先生下落不明。去年8月,顾女士与张先生离婚。

    要求迁出

    今年4月,施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顾女士及其父母迁出系争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

    施女士诉称,自己向张先生购买了系争房屋,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购房前,她通过派出所查到房屋内没有任何户口,半年后,顾女士一家四口却将各自户口报入此房,且长期无理占用。

    手持房地产权证,要求他人迁出此房并支付房屋占用费。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施女士非善意取得的房产买卖合同属无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偷卖房屋

    顾女士与张先生于1991年登记结婚,并于1995年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60余平方米的房屋,2005年初办理了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张先生。后因顾女士父母的原有住房被拆迁,老两口用拆迁款向女儿、女婿买了这套房后居住使用至今,虽未过户,但产权证原件一直在顾女士的父母处,顾女士及女儿则在另处居住。

    2005年10月,张先生在亲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产权证挂失补办后,与施女士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将房屋以19.6万元的价款卖给了施女士,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此后,张先生下落不明。去年8月,顾女士与张先生离婚。
 

   要求迁出

    今年4月,施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顾女士及其父母迁出系争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

    施女士诉称,自己向张先生购买了系争房屋,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购房前,她通过派出所查到房屋内没有任何户口,半年后,顾女士一家四口却将各自户口报入此房,且长期无理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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