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学堂
房产公司间纠纷 不应损害购房人利益
【来源:北京厂库房网】 【发布日期:2011-10-22】 【打印文章】 【人气:2643】

法官手记 卖房公司人去楼空,20多户买房人五年多拿不到房产证,最后提起诉讼。法庭如何裁决——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马军

70多岁的老彭几年前选中了海淀区罗庄西里的一处商品房,把全家多年的积蓄拿了出来,与金德龙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老彭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一家人很快住进了新房,但他们的房产证却迟迟不见办理下来。邻居中许多人的房产证都没办下来,于是大家就联合起来找金德龙公司,找房屋开发商,找房屋管理部门,还找到了人大代表。但到2006年,房产证仍没下落,而金德龙公司也下落不明了!最后大家决定到法院起诉。

1 当事人选出代表按法官建议提出诉求

这属于群体性纠纷,问题多年没得到解决。我仔细阅读当事人的起诉书,发现:当事人将一些并不是本案审理范围的内容,如金德龙公司是否有偷税行为、以及其他一些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的主张,均作为诉讼请求提出,这必然造成诉讼难以及时进行。于是我决定尽快找当事人沟通。

在一个中型法庭里,当事人和家属挤得满满当当,我望见人群中有一些年龄较大的当事人,就告诉他们,法庭内拥挤,较热,希望他们先坐下,注意身体,并允许喝水。当事人后来告诉我,他们很担心遭遇到冷漠和推诿;而在庄严的法庭里,法官会这么关心他们。沟通时,我尽量选择他们能理解的语言,告诉他们合法维权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并对他们诉讼中一些问题作了解释。

在我的建议下,他们选出了几个代表,当天就把不属于法院主管的内容撤诉,选择了正确的诉讼请求。

2 售房公司人去楼空 审理遇到难题

接下来的审判并不一帆风顺。兴华公司作为这些房屋的开发公司,同时负责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而兴华公司又与金德龙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兴华公司将总面积为5783.8平方米的房屋,销售给金德龙公司。金德龙公司一直欠兴华公司购房款,兴华公司起诉金德龙公司,经法院一审二审,最后经调解,由金德龙公司向兴华公司分期给付购房款860万元;兴华公司向金德龙公司分批给付房屋所有权证69个。

而在这次诉讼的审理中,发现金德龙公司尚欠兴华公司购房款,而兴华公司已向金德龙公司交付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均为房改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交付老彭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时,该公司已人去楼空,也没有任何经营人员和财产线索。按一般惯例,法院只能进行到公告送达起诉书这一步。

另一被告房屋开发商兴华公司答辩:本公司也是受害者,因金德龙公司尚欠我公司款项,导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老彭等购房人是和金德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公司与老彭等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金德龙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我公司有权拒绝为老彭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3 突破合同相对性才能保护债权人

本案关键问题在于合同的相对性,兴华公司与金德龙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双方基于合同而向对方负有各自的义务;同样,老彭等购房人是和金德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由于无法找到该公司,即使法院判金德龙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证,也会无法执行。现在原告将房屋开发者兴华公司推上被告席,但兴华公司并未与实际购房人老彭等人有合同关系。

如何破解本案难点?如果要解决问题,就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才能保护债权人。那么这起案件是否可以呢?我从兴华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者的角度,再次分析其负有的各项义务,找到了对策。

我们认为,兴华公司作为房屋开发公司和所有权人,负有为海淀区罗庄西里8号楼房改房购买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现因金德龙公司与兴华公司之间的纠纷,导致金德龙公司未取得兴华公司交付的房屋所有权证,故不能给老彭等人房产证。兴华公司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对象,应为实际购房者,金德龙公司仅是在兴华公司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后,再行交给购房人。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金德龙公司与兴华公司之间纠纷,不应损及实际购房者的利益。在金德龙公司下落不明时,兴华公司负有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直接交付的义务。现老彭等人主张兴华公司办理并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本院予以支持。

4 拿到房产证全体当事人向法庭鞠躬

判决生效后,案子就进入执行阶段了。我决定协调执行事宜,具体办理中又发现许多麻烦的细节问题,比如即使是填写一次申请,申报一个手续,也需要收集齐20多户人的印章、签字,还要收缴印花税、测绘费等一笔笔钱,手续齐全后还要报市建委审批等等。

为了这些住户的切身利益,经过积极努力,房产证以最快的速度办理了下来,我通知20多户购房人来取证。那天他们全来了,每一个购房人拿到房产证时,法庭里都会响起一片掌声。当我把房产证放到老彭手上时,他双手颤抖,泪水顺着眼角流了出来。我发完所有房产证后,突然所有人都站了起来,一起深深地向国徽、天平、法官鞠躬。那一刻,我感到所有的审判重负、压力都消失了,这么多年对审判工作的热爱、无悔坚持,都是值得的!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厂库房网无关。厂库房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频道所载文章、图片、数据等内容以及相关文章评论纯属个人观点和网友自行上传,并不代表本站立场。如发现有违法信息或侵权行为,请与3132899760@qq.com联系,并告知违法或侵权信息的ID号,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24小时内作出删除处理。

 推荐出租出售信息

暂无内蒙古推荐信息

更多>> 最新需求信息

暂无内蒙古需求信息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投诉建议 | 友情链接
北京厂库房网 www.bjckfw.com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