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条文
政府当为房价下跌做好细致预案
【来源:重庆时报】 【发布日期:2011-10-27】 【打印文章】 【人气:2686】

  在一轮轮宏观调控措施之下,上海市中心的房价依然风平浪静,但周边降价声鹊起,许多楼盘的降幅超过了20%。有上海市房管局工作人员称:降价超20%需重新备案。浦东新区市民中心房管处工作人员甚至称,开发商楼盘降价幅度超过20%,“是不允许的”。

  无论这能否代表上海市房管局的官方意见,都大概能够揣摩到这些官方部门为什么会发出这样的声音。因为最近,上海市郊几处楼盘降价之后引起多起老业主与开发商纠纷事件。可能政府部门为平息这些降价楼盘老业主的怨气,担心会引起更多的老业主不满,从而引发更大的社会群体事件,所以祭出“降价超过20%的楼盘需重新备案”的说法。然而这样的说法是不对的。

  不允许开发商楼盘降价超过20%以及超过降价20%要求重新备案,其依据是2004年3月30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可是,根据2011年5月16日上海市发改委根据中央“一房一价”规定下发的实施细则,在商品房价格浮动上,售价超过备案价,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否可以低于备案价20%,并没有过明确的说法。也就是说,是允许的。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原则,目前如果有开发商愿意降价超过20%,是完全可以的,是不会受到任何处罚的。政府部门没有权力随意命令企业,只能按照有关价格法规依法行政。如果房管部门要了解房地产市场价格,那么它尽可自己去作市场调查。没有必要命令企业报上来,更不能随意地制定或限制市场价格。

  政府是市场管理者,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而不是市场的太上皇。政府当然有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对市场价格起决定性作用的毕竟不应该是政府。政府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可以包含对市场价格的诉求,可是宏观调控政策最大的作用还是如何维护市场秩序的长期稳定。(10月26日《上海商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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