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学堂
收租金不提供发票 承租人可拒付租金
【来源:北京厂库房网】 【发布日期:2011-10-31】 【打印文章】 【人气:2407】

  出租人:拖延支付租金

  2005年7月,梁某从某房产开发公司手中购买一处住房,花费191087元。双方同时约定,梁某将该房屋提供给房产开发公司共同合作经营,合作期限从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房产开发公司每年支付房产折旧费19109元。如房产开发公司延期支付超过6个月,需支付折旧费10%的违约金。

  梁某称,头两年开发商还照常支付折旧费,可从2008年开始,却不按约定给付折旧费。梁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按协议约定给付2008年全年折旧费19109元,并依协议给付违约金。

  开发商:因没得到发票

  开发商辩称:开发商作为企业,有权要求梁某提供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载入企业会计账册。因为梁某未向其提供折旧费相应发票,所以双方产生纠纷,致使折旧费拖延给付。因为未给付折旧费的原因不是开发商造成的,所以开发商不同意给付违约金。

  一审: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按双方签订的房产合作经营协议,开发商应当按约定返还梁某2008年全年的折旧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开发商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故对梁某要求返还2008年全年折旧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开发商逾期给付2008年上半年折旧费,而合同已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标准,故开发商应按2008年上半年度折旧费9554.5元的10%,赔偿梁某违约金955.45元。法院判决房产开发公司给付梁某违约金955.45元。宣判后,梁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确认开发商要求提供发票的主张不成立。而开发商则服从原判。

  二审:开发商不构成违约

  市法院认为,梁某以其所购房屋作为投资,交由开发商进行经营,而其只收取固定收入,该行为应为租赁性质。缴纳房屋出租计征的税费并向开发商提供发票是梁某应履行的义务,故对梁某提出的其无提供发票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梁某拒绝向开发商提供发票,故开发商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梁某租金,系属开发商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梁某并不构成违约。原审认为开发商逾期给付折旧费,判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显系错误,但鉴于开发商对此未提出上诉,并表示服从原审判决,故市法院对该项判决不予调整。市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出租房屋应提供发票

  市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董菁评析此案认为,出租人应否给承租人提供发票的问题,在以往案件审理中,如果出租人为自然人的,合同相对人在给付房屋租金时要求出租人提供相应发票,是否是其合同权利,审判实践中对此认识不尽一致,通常以开具发票、缴纳税款是公法所调整的范畴,应由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非合同权利,不能以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不予审理和支持。而此类纠纷普遍存在,本案判决出租人如不出具发票,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不构成违约,对该类型案件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本案中,梁某作为出租人,开具发票是其承担纳税义务的需要,同时也是开发商规范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的需要。根据开发商给梁某出具的折旧费给付确认单记载,开发商已经向梁某声明在收到折旧费后向其提供租赁发票,梁某也收到了该确认单并在该确认单上签字。因此,开发商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梁某租金,系属开发商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梁某并不构成违约。开发商要求梁某提供发票也是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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