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条文
限购令导致无法履约 买房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日期:2011-11-02】 【打印文章】 【人气: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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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听时间:1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崔武(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

  刘先生:我手上已有两套住房,去年10月又交了56万元首付款准备再购一套,也签了买卖合同。可是,根据南京的“限购”政策,我这种情况没办法再买第三套房了,但开发商又不肯退首付,请问我该怎么办?

  崔律师: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限购”是不可预测的政策行为,因此造成交易无法进行,买家完全有理由要求退首付,这不存在违约的说法。因此,你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退回首付款。

  王先生:我手上已有一套住房,后来又看中一套83平米的房子,当时支付了5万元定金。谁知恰遇国家“限购”政策出台,这样一来我就要多付首付款,由于无力购买,我希望开发商将5万元定金退给我,请问这样合法吗?

  崔律师: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限购令提高住房的首付比例,导致购买人无法付清首付,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归咎为买房人违约,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你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回定金。

  朱女士:我刚买了套新房,不久后“限购令”出台,我觉得房价肯定还会跌,于是找到了开发商要求退房。因为我觉得“限购令”对于我的买房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了我的利益损失。请问我的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崔律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可包括地震、水灾、旱灾、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预期市场不好的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你的条件本身是不受新政策影响的,因此不能以预期市场不好为由要求退房。

  3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刘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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